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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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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生产 能力核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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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2.《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暂行)》(皖经信非煤〔2009〕198号)第六条:省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市、县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煤矿山生产能力的监管。
3.《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皖经信非煤〔2015〕30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非煤矿山采矿、选矿和尾矿设施建设工程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初步设计审查、基建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生产能力管理。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工作:(一)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二)铁、有色金属、黄金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三)中央在皖企业和省属企业在我省境内设立的非煤矿山、跨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核准(备案)和初步设计审查;(四)列入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矿山、四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五)上述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能力管理。
第八条:市级(含省直管县,下同)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工作:(一)上述第七条范围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备案、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生产能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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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市级管理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和初步设计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说明市级管理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备案和初步设计审批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的材料(项目备案或初步设计申请、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根据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准予备案或初步设计的决定。(不予备案或初步设计的应当告知理由)。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通知企业。 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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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3.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4.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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