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收取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等合理定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具体服务价格等应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并通过合同约定。
五、严格落实各项涉企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不得增设限制条件、将符合减免和优惠政策的企业排除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提前终止执行或拒不执行。
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窗口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公示的收费事项必须合法合规,符合规范。未经公示或未予标明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七、有关重点领域、行业涉企收费主体同时要认真严格执行以下相关规定。
( 一 )交通物流领域。 港口企业要严格执行《港口收 费计费办法》,按规定公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不得向船公司或货主附加强制服务 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绿 色通道优惠政策,不得通过提高“鲜活”“深加工” 判断标准、 “整车合法装载”查验标准等方式,变相缩小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范围。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不得指定救援机构开展清障救援服务,不得强行拖移故障车辆到指定场所接受维修服务,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 二 )水电气领域。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清单管理。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自设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水电气设施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营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另外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网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 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供电主体要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严禁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金融服务领域。 商业银行要严格落实《商业银 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不得违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不得对明令禁止收费的服务项目继续收取费用。 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其费用由银行自行承担。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 开展贷款服务时,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品评估费等。
(四)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 实施意见》要求,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利用行政委托 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 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或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未与行政机关 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在本级政府 公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之外设定行政权力中介 服务事项。委托主体是行政机关的, 中介服务费由行政机 关承担,行政机关不得转嫁给行政相对人,不得指定或者 变相指定中介服务。 委托主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相对 人可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机构,不得将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中介服务报告作 为行政审批要件。不得将本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的电子政务 平台运营费用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 电子介质成本费等 名义, 向用户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由下属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收费。
八、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宣传解读收费减免和优惠政策,让企业对减免优惠政策能知晓、易找到、会运用。要进一步拓宽涉企违规收费线索收集渠道, 常态化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涉企违规收费常态化核查机制和内部监管措施,定期自查本行业收费行为,对违规收费要立查改、举一反三,全面规范本行业本领域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