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民爆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称民爆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民爆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专家的考核。
第三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的产生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从省内民爆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中从事民爆行业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民爆专家库设综合管理类和技术类。技术类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类、工业雷管类、机电工程类、安全评价类、民爆行业信息化类等。
第四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民爆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技术标准的研究咨询;
(二)参与我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或重大事项的研究;
(三)参与对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及其年检的现场核查;参与民爆行业科技、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参与民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安全设施核查;参与民爆科研项目立项审查、鉴定;报废生产线销爆方案评审、验收;应急预案评审等;
(五)参与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现状评估、安全隐患整改的核查等工作;
(六)参与民爆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宣传普及等活动;
(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委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应邀对民爆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对安全管理、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九)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科学严谨,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和省民爆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
(四)从事民爆安全生产、科研、教学、技术、质量检测、安全评价10年以上,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所在单位支持其承担相关的民爆行业工作。
对经验丰富、能力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可以不受职称、资历的限制破格聘用。
第六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申报推荐工作;
(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专家库人选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推荐,对申请材料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聘任人员名单;
(四)审核确认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对拟纳入专家库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五)公示结束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聘任,同时颁发专家聘书,并向全省民爆行业公布民爆专家库名单。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爆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的我省民爆行业从业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接聘任。
第七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聘任期限为5年。
第八条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民爆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民爆专家库中选聘专家担任有关工作任务。
第九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开展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意见或建议前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二)不受他人干预,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接受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协助执法人员进入有关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权利,调阅有关文件、记录或技术资料的权利;
(四)参加行业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家职责范围内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快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对策,辅助指挥决策;
(四)在完成相关任务后,应按要求向邀请或委托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保守相关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对参与相关工作可能会影响结果公正性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对以下情况,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2.拟参加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技术咨询)、安全质量检测等报告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直接关系的;
3.拟参加建设项目与本人有经济技术利益关系的。
第十一条 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或自行提出不再担任省民爆专家库专家的,应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并解除聘任关系。
第十二条 省民爆专家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除聘任关系:
(一)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参加委派任务的;
(二)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实际、有失公正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向有关部门提供不实情况或结论的;
(四)擅自以省民爆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擅自泄露有关秘密的。
第十三条 专家承担工作后,专家组组长应会同组织单位对专家的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以下四级:
(一)优秀:在工作中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状况,提出的建议对项目改进或防止失误有重大影响,并能积极承担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二)称职:在工作中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状况,提出的建议对项目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并能较好地完成专家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基本称职:工作中能发表个人见解,并能完成专家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四)不称职: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状况或未能完成专家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专家的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专家本人;被考核专家有异议的,有权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应及时调查情况并作出裁决。
对专家组组长的考评工作,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专家的费用支付,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参加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研讨咨询活动,专家的差旅费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
(二)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许可换证及年检现场核查等活动,专家的差旅费用和工作补助费用由相关组织单位承担;
(三)参加企业的项目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咨询等活动,专家的差旅费用和工作补助费用由相关邀请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