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64Y/202504-00018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 发文字号: | 宣工信投资〔2025〕2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城市科学技术局宣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宣城海关关于印发《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4764Y/202504-00018 | ||
| 信息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 成文日期: | 2025-04-17 | ||
| 发布日期: | 2025-04-21 | ||
| 发文字号: | 宣工信投资〔2025〕20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城市科学技术局宣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宣城海关关于印发《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无 |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宣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海关 关于印发《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工信投资〔2025〕20号
各县(市)区工信、发改、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宣城经开区产业发展中心,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数字经贸局:
现将《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宣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宣城海关
2025年4月17日
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市对行业(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宣城海关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信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各地根据市工信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市各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三)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六)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4.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七)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设备和研发人员。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各地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市认定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三)市工信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宣城海关进行审核,提出复核意见。
(五)市工信局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意见、复核意见等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认定名单应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信局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信局每三年组织对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各地根据市工信局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由市工信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四章 撤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十一条 因第九条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信局,逾期未报送的评价时予以酌情扣分。
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宣经投资〔2009〕121号)同时废止。